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8]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人、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我区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鼓励和发展集资建房的政策要求,全区各单位普遍开展了集资建房工作。通过集资建房,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机制,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单位的集资建房中,也存在着建房面积超标、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以及通过集资建房变相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等问题。由此造成职工群众住房利益上的不平衡,直接影响到党群和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规范和清理工作必然会触及到一些部门和干部职工的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做好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保证自治区规范清房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清理范围为全区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内容:一是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二是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三是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四是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五是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的。
三、清理步骤和方法
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7月底,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政策规定,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规范清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从2008年9月1日至11月底,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情况和总结工作阶段。由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将全区规范清理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下发之前(2006年3月11日)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含在外区县已参加房改后来乌鲁木齐地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此次规范清理中,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二)对于新政发[2006]26号文件下发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下发后,各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一律按文件规定,先退出原购房改房,再参加集资建房。
(四)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对于二次以上集资建房,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
五、加强清缴资金的管理
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清缴资金主要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自治区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在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这次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的清房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人做好清房工作。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对相关环节审核签字。二是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清查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三是做好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向广大干部职工解释清楚这次清理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目的、步骤和要求,使干部职工心平气顺,主动配合,避免因政策宣传和解释不到位而产生问题,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