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 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关系资讯网 2009-3-12 我要评论 0 条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建房[2007]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自治区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的意见,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方式,按要求如期完成检查任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检查情况及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情况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报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二、各地在检查中,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要及时报有关部门收回注册证书;对违反交易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的监管,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四、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交易风险提示制度及信用公示制度,为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提供便捷、可信的交易环境,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提高全全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的意识。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了解群众诉求,密切关注房地产经纪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认真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工作预案。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新疆房地产业协会要自觉接受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工作。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文章